一位从事股权交易的人士曾向《国际金融报》记者吐槽:“一些臭名昭著的私募机构在新三板融资圈钱,再拿去做投资甚至挥霍,把市场‘玩坏了’。” 立案调查近3年,昔日新三板龙头私募集团近
集团被罚没6亿元,私募机构上市存在哪些痛点?
一位从事股权交易的人士曾向《国际金融报》记者吐槽:“一些臭名昭著的私募机构在新三板融资圈钱,再拿去做投资甚至挥霍,把市场‘玩坏了’。”
立案调查近3年,昔日新三板龙头私募集团近日披露处罚结果。因涉嫌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集团控股股东被罚没6亿元;因信息披露违规,集团被罚款60万元,控股执行董事、集团董事长吴刚合计被罚40万元。
曾几何时,新三板成了“资本赌桌”。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国际金融报(ID:gjjrb777),作者:朱灯花、余继超,编辑:姚惠,原文标题:《罚没6亿元!集团立案近3年后细节披露,VC/PE上市重提受关注》,头图来自:视觉中国
2张罚单披露违规细节
1月14日,集团公告称近期收到证监会的2张罚单,因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证监会拟决定,处罚没收集团控股股东同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控股”)逾6亿元;因信息披露违规,证监会拟决定罚款集团60万元,控股执行董事、集团董事长吴刚合计被罚40万元。
据公告披露,经监管部门调查,集团在2014年第二次定向发行股票过程中,故意隐瞒实际认购定向发行股票的股东数量,在《北京同创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等信息披露文件中进行虚假记载,从而达到规避监管的目的。
具体来看,集团进行二次定增前,其控股股东控股(实际控制人吴刚、黄晓捷、吴强、蔡蕾、覃正宇)曾与161家单位、个人分别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控股将其拟认购的集团第二次定向发行股票以约定的价款和股数分别转让给上述161家单位、个人。
同时约定控股“协调投资(现为集团,下同)的其他股东按照同样价格转让同样数量的投资的股票给甲方(即161家单位、个人)”,亦属于控股完成了股份转让义务。
通过一系列安排与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第二次定向发行后的基金份额换股,第二次定向发行后集团的实际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达到335人,依法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集团仅按照第二次定向发行的表面形式(即表面上看,发行后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履行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备案程序。
此外,控股还利用“钱国荣”等5个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2014年6月20日,控股与钱国荣等5人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在债权债务存续期间,控股有权随时要求钱国荣等5人将其所认购的集团定向发行股票,按照发行价格,转让给控股或控股指定的第三方,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借款,同时控股豁免相应借款利息。
同时,钱国荣等5人向时任控股执行董事吴刚出具《委托书》,将其证券账户及拟分别认购的集团第二次定向发行股票委托吴刚管理,吴刚受托可进行“登录委托方证券账户”“根据受托方指示进行买入、卖出操作及资金划转操作”等行为。
2014年7月10日至14日,控股将上述借款款项转入钱国荣等5人银行账户。不早于2014年7月6日,控股利用“钱国荣”等5个证券账户认购集团定向发行股票4.13亿股。自2014年8月12日至2015年4月16日期间,吴刚指使相关人员具体操作“钱国荣”等5个证券账户,通过全国股转公司卖出“集团”3.75亿股,扣除交易税费及作为借款清偿返还给控股后实际盈利6837.25万元。
而早在2014年6月集团定向发行股票实施前,控股即利用“冯源”证券账户持有“集团”3251.72万股。2015年5月25日至26日,控股利用“冯源”证券账户通过全国股转公司卖出“集团”2159万股,扣除交易税费后实际盈利4.33亿元。综上,控股在2014年8月12日至2015年5月26日期间,控制“钱国荣”等5个证券账户交易“集团”,合计盈利5.01亿元。
回复将引以为戒
对于上述处罚结果,集团董秘王亮对《国际金融报》记者回应称,将“接受证监会的处罚结果,会积极整改。公司将以此为戒,全面完善公司的合规和信披管理,坚持合规经营和阳光透明,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践行合规稳健的高质量发展”。
据王亮介绍,近三年来,集团已在积极践行监管要求,包括在合规建设上公司加强了内部流程和制度管控,并定期举行法制培训和检查;在经营战略上公司重新调整了方向,并取得了较好成效。
“从2018年确立了‘去金融、去杠杆和聚焦投资主业’的发展战略。2019年,集团将旗下的香港富通保险出售,并将出售回笼的现金绝大部分用来归还了贷款,大幅降低了资产负债率,同时公司聚焦投资主业,积极支持实体经济。”王亮表示。
2020年三季报显示,集团(新三板公司)资产负债率为32.13%,较2016年末70.16%的资产负债率下降超过一半。根据公开信息,如果以公允净资产口径计,截至2019年12月31日,集团总部视角的实际资产负债率已经低于20%。
新旧证券法下处罚变化
就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来看,依照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证监会拟决定,处罚没收集团控股股东控股逾6亿元。如果按照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有哪些新的安排?给投资者带来哪些思考?
“证监会对控股减轻处罚,应当是认为控股有上列配合调查之类情形。”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波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按证监会所援引的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罚款应当是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在本案中,证监会认定控股违法所得是5亿多,却只罚款1亿,是在法定处罚范围以下的减轻处罚。
陈波进一步指出,控股的行为,按老《证券法》可以罚没数亿,按新《证券法》,最多只能罚50万元。老《证券法》下,借用他人证券账户的法律责任,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新《证券法》下,法律责任大大减轻,改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非必须)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修订的原因是,借用证券账户大多是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违规收购等行为的手段,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已经有专门的条文进行处罚。减轻借用证券账户的法律责任,有助于处理法条竞合问题。法条修改后,因为处罚责任大幅减轻,适用这一条的频率,可能会增加。”陈波向记者表示。
集团在2014年第二次定向发行股票过程中,故意隐瞒实际认购定向发行股票的股东数量,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证监会指出其信息披露文件中进行虚假记载,从而达到规避监管的目的。如何理解定增过程中信披违法行为以及处罚力度?定增信披方面,在新《证券法》中有何变化?
“按虚假陈述定性,根据适用的《证券法》,对集团的罚款上限是6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罚款上限是30万元。证监会是按照上限对集团和吴刚进行处罚的。”陈波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解释,新《证券法》下,虚假陈述的罚款金额大大增加,对发行人的罚款上限,从60万元改为了100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罚款上限,从30万元改为了500万元。
私募监管政策趋严
早年的野蛮生长,凭借“工厂化”PE模式快速扩张,集团最后成为金控集团,给大众留下“路子野”的印象。近几年表现偏向低调,相关业务瘦身明显。
2014年集团挂牌新三板,2018年3月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21年初处罚落地。浙江工商大学教授杨轶清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当前更为法治化的市场环境下,违法行为不存在既往不咎的可能性,私募行业监管态势趋严。监管层对集团的处罚,作为行业的标杆企业,对整个私募行业来说具有警示作用。建立起规范合法化的机制和通道很有必要性,监管层制定规范制度后,执法也很关键,私募机构也在提高合法守法经营意识,投融资行业也能形成良性循环发展。
“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成为资本市场法治化发展过程中的关键词。今年1月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剑指私募基金行业在快速发展中的乱象,包括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错综复杂的集团化运作、资金池运作、利益输送、自融自担等,甚至出现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行业风险逐步显现,近年来以阜兴系、金诚系等为代表的典型风险事件对行业声誉和良性生态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为了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规定》共十四条,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监管层对私募的监管,时间可回溯至2014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明确了全口径登记备案制度,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募资规则,提出了规范投资运作行为的有关规则,确立了对不同类别私募基金进行差异化行业自律和监管的制度安排。
再提股权投资机构上市
集团开创国内PE主动登陆资本市场的先河,中科招商、硅谷天堂、信中利、同创伟业等私募股权机构也纷纷挂牌上市。
曾几何时,新三板成了“资本赌桌”。一位从事股权交易的人士曾向《国际金融报》记者吐槽:“一些臭名昭著的私募机构在新三板融资圈钱,再拿去做投资甚至挥霍,把市场‘玩坏了’。”
2015年12月,证监会宣布暂停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在新三板挂牌和融资。整改期间,新三板私募进行“剥离”和“瘦身”的运动。2017年12月,不符合自查整改要求的中科招商等5家挂牌私募机构被强制终止挂牌。被强制摘牌一年后,中科招商仍然深陷与投资者的纠纷中。
整改之后,新三板挂牌私募一方面不能定增融资,另一方面还要进行公开信息披露。困境之下,有些私募机构先后从新三板摘牌。截至2021年1月15日,新三板挂牌私募不足20家。
一位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人士向记者表示,继续留在新三板也有好处。“首先,这些挂牌私募离开新三板也需要面对投资者压力。其次,离开也没有找到更好的去处。再次,新三板流动性虽然较差,但还是可以交易的。壳价值虽然不大,但也有上市公司品牌效应。”
备受关注的是,私募机构何时才能重启上市?2021年1月8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关于促进深圳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探索优秀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上市制度安排等措施成为新亮点,业内对于上市重提之事也很兴奋,认为推动创业投资机构上市,有利于更好地直接融资推动创新创业。
杨轶清表示,对于VC/PE机构上市持支持态度,“尤其是对于高科技企业而言,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就像是温床孵化器,也像是培育人才的师范学校,如果有合规的上市通道,很明显的可以减少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当前存在的短期行为,也能进一步减少违规行为。”
当前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上市还存在哪些痛点?杨轶清直言,畅通上市通道确实还需要解决一些问题,VC/PE机构本质还是一个管理机构,缺乏相应的法规配套,包括企业定性、收税性质、融资资本金和自有资金怎么算,都具有很大争议。正是因为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有些企业就有钻空子的空间,容易滋生道德风险,对行业也是伤害。